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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泽猛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0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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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0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泽猛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泽猛;万利华;周煌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28号(华信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詹万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泽猛,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万利华,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啊吗43070219641007006X,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周煌,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泽猛、万利华、周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简维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076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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