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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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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82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极年,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潇,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卓,男,1970年2月18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增芝,女,1970年2月3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卓、李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卓、李增芝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3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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