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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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82号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极年,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潇,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卓,男,1970年2月18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增芝,女,1970年2月3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卓、李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卓、李增芝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3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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