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利与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161号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胜利;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161号申请人:刘胜利,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家园C区1栋联排F1型四拼(怡游苑1栋)104。法定代表人:徐义刚。本院在审理刘胜利诉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胜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1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胜利提供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胜利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房屋(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13924号)权属;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1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05.71元,由申请人刘胜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下一篇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