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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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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 案件名称

    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乡镇供水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原告:杨先猛,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9764R。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住所地:龙泉市水南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148546827H。 负责人:叶刚。 原告杨先猛与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先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计4636元,由原告杨先猛负担。 审判员吴孝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潘黎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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