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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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1870号案件名称
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先猛;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乡镇供水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原告:杨先猛,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9764R。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住所地:龙泉市水南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148546827H。 负责人:叶刚。 原告杨先猛与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先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计4636元,由原告杨先猛负担。 审判员吴孝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潘黎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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