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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荣与丁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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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709号
  •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丁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丁恒;张金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709号 原告:张金荣,女,1987年8月5日出生。被告:丁恒,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强,系被告丁恒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与被告丁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张金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贠长稳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 瑜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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