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与丁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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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709号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丁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丁恒;张金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709号 原告:张金荣,女,1987年8月5日出生。被告:丁恒,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强,系被告丁恒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与被告丁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张金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贠长稳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 瑜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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