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和平、贺达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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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和平、贺达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和平;贺达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和平,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贺达林,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和平与被执行人贺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湘1103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5月11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30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万元及其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283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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