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宇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4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489号
  • 案件名称

    田宇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宇飞;张国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霞,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霞,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田宇飞,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田宇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田宇飞59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田宇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宇飞名下财产,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田宇飞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截止日为2022年9月15日;预查封被执行人田宇飞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人民路南段路西幸福里2#楼3单元4层4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截止2024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田宇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9250元,执行费789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新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