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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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933号案件名称
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陈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933号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东里金色锦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陈燕,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旺、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 帅书 记 员 崔佳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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