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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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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933号
  • 案件名称

    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旺;陈燕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933号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东里金色锦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陈燕,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旺、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 帅书 记 员 崔佳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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