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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大振、李士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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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
  • 案件名称

    史大振、李士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史大振;李士宝;齐艳秋;佟超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原告:史大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被告:李士宝。被告:齐艳秋。被告:佟超。原告史大振与被告李士宝、齐艳秋、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史大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大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大振承担。审 判 员  历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许慧聪书 记 员  汪俊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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