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大振、李士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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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案件名称
史大振、李士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史大振;李士宝;齐艳秋;佟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11号原告:史大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被告:李士宝。被告:齐艳秋。被告:佟超。原告史大振与被告李士宝、齐艳秋、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史大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大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大振承担。审 判 员 历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许慧聪书 记 员 汪俊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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