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兵、浙江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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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250号案件名称
张德兵、浙江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德兵;浙江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250号 原告:张德兵,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敏聪,浙江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580号。 法定代表人:祝剑。 原告张德兵与被告浙江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德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广源公司赔偿张德兵10613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未付赔偿款7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710元,住宿费42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6日,张德兵因执行工作任务,与案外人余林健、陈雪友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后经诊断为髋臼骨折、尺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德兵、广源公司为解决该工伤事故赔偿事宜,签订《工伤事故协议书》,约定:“由广源公司向张德兵支付工伤赔偿款140000元,具体支付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支付70000元,2019年6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30000元。广源公司在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关于工伤事故赔偿的一切事项即告了结,如有不足,视为张德兵自愿放弃。如广源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以上义务,广源公司愿意承担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因此付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但截至张德兵起诉之日,广源公司仅支付了首期赔偿款70000元。张德兵认为,张德兵因执行广源公司工作任务受伤,双方就该事故达成协议,广源公司应按约履行,广源公司拒不给付赔偿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德兵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因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张德兵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对张德兵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德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杨梦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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