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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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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00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009号原告:王某某,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刘某某,汉族,住调兵山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宁书 记 员 乔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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