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2020)湘1322民特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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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322民特16号案件名称
罗小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小云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22民特16号 申请人:罗小云,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罗小云申请宣告公民何爱文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小云称:申请人与何爱文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1日,何爱文去重庆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何爱文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爱文,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户籍湖南省新化县,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申请人罗小云之夫。何爱文于2016年7月21日去重庆打工,自2016年7月23日以后至今未与家里人及户籍地、居住地的村委会联系。2016年8月6日,申请人罗小云向新化县某某局报案,新化县某某局对何爱文进行了失踪人口登记。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某某局江北分局刑警支队报案,怀疑何爱文被绑架,当日,江北某局作出何爱文被绑架的立案决定,但至今未找到何爱文的下落。2018年8月7日,申请人罗小云向本院申请宣告何爱文失踪,本院于同年12月5日作出(2018)湘1322民特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何爱文失踪。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罗小云向本院申请宣告何爱文死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爱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何爱文仍下落不明。本院在公告期届满后,向何爱文的户籍地、居住地的村委会及其母亲进行了调查,经查均不知其下落,已下落不明满五年。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何爱文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配偶罗小云向本院申请何爱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罗小云申请宣告何爱文死亡后,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经查何爱文确无下落,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法可宣告何爱文死亡。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爱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胜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曾伶俐 代理书记员 谢 婧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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