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等与中民惠农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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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102号案件名称
王睿等与中民惠农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睿;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民惠农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2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济宁宁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之远,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惠农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北尧村。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睿因与被上诉人中民惠农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睿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王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2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50元,减半收取计36525元,公告费260元,由王睿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0元,减半收取计36525元,由王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王 黎审 判 员 潘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俣潇书 记 员 祖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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