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杰、杨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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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53号案件名称
蒲杰、杨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蒲杰;杨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753号移送执行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蒲杰,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河,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蒲杰、杨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12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杰、杨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蒲仕海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8日分别向中方县及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9月28日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蒲杰、杨河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4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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