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滔、王淑锦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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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3779号案件名称
张洪滔、王淑锦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洪滔;王淑锦;张桂香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377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滔,男,汉族,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王淑锦,女,汉族,住山东日照五莲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东泊子村155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或者拆迁可得利益由王淑锦享有1/18份额,张洪滔享有2/15分额,张桂芹、张桂兰、张婕、张桂香各享有73/360份额。被执行人张桂香负担案件受理费4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36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桂香于2020年11月3日已死亡,户口已注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必须有适格的当事人。本案的被执行人张桂香在执行立案前即已死亡,不是案件的适格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滔、王淑锦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江佳鑫审 判 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玉东书 记 员 张 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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