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禧、段东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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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665号案件名称
宋清禧、段东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清禧;段东峰;孙媛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665号申请执行人宋清禧,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段东峰,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现在威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媛媛,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清禧与被执行人段东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拖欠**元,已交付**元,余款由被执行人按如下分期付款: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元、于2022年8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元,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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