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增、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5财保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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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财保172号案件名称
刘银增、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银增;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财保172号申请人:刘银增,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北峰乡各姓固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忠,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峰乡各姓固村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308387790F。法定代表人:梁变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银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40元到期债权进行扣留或提存至大名县人民法院。担保人河北亿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河北安铭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4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章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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