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妥,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旺平,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霞则,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利军,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姗,女,199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神木法院(2019)陕0881民初60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旺平、乔霞则、赵利军、刘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旺平、乔霞则、赵利军、刘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四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7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刘旺平、乔霞则、赵利军、刘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