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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李晓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74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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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74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李晓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晓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424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晓波,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李晓波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波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8671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李晓波名下在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其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二、被执行人李晓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李晓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李晓波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李晓波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尚在服刑。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7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坚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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