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龚树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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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龚树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龚树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负责人:周武。被执行人:龚树华,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3574元,逾期利息9441.02元,违约金10206.26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后续费用2514.41元(以535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6%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268.55元(以73221.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26元,以上合计78030.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树华的银行账户存款78030.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贺正勇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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