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81民初126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081民初1266号之二案件名称
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1266号之二原告: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祥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玉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伟,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捺山村-1。法定代表人:郦湘玲。原告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仪征市如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糜萍书 记 员 李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