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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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300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亚;海南王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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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30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法务。被告:王亚,男,197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海南王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丽晶路12号海顿大厦1202房。法定代表人:王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第三人海南王子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昱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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