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铭蔓、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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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38号案件名称
徐铭蔓、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铭蔓;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梅君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38号原告:徐铭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军,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326号。法定代表人:高佰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袁梅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民,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徐铭蔓与被告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梅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徐铭蔓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铭蔓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铭蔓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铭蔓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开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鲜朋兵书 记 员 黄倩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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