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伟材、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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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940号案件名称
凌伟材、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凌伟材;吴吉神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凌伟材,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被执行人:吴吉神,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凌伟材申请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伟材与被执行人吴吉神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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