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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伟材、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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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940号
  • 案件名称

    凌伟材、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凌伟材;吴吉神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凌伟材,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被执行人:吴吉神,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凌伟材申请吴吉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伟材与被执行人吴吉神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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