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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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666号案件名称
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嘉禾县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666号原告: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组(湘狮塘村)。负责人:李晓文,系该组组长。原告: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组(湘狮塘村)。负责人:李雄武,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嘉禾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新城区双拥路。法定代表人:朱劼,系该院党委书记,主持该院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系该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与被告嘉禾县中医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嘉禾县珠泉镇湘溪社区第十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员 李享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先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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