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贞霞、鲍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769号案件名称
潘贞霞、鲍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贞霞;鲍红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26民初4769号 原告:潘贞霞,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飞超,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红霞,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潘贞霞与被告鲍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飞超、被告鲍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贞霞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13日,被告鲍红霞向原告潘贞霞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鲍红霞归还借款200000元。庭审中,原告潘贞霞自认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295500元。另,原告潘贞霞为实现债权支付保全费1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潘贞霞自认实际交付借款本金295500元,被告鲍红霞虽答辩称实际交付借款本金294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又当庭自愿确认原告交付本金为295500元,故本院确认实际交付的本金为295500元,扣除已归还部分,对原告潘贞霞主张归还借款95500元及支付相应保全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鲍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潘贞霞借款95500元,并支付保全费97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9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潘贞霞负担54元,被告鲍红霞负担1106元。 原告潘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鲍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彭瑶红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