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华、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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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819号案件名称
张秋华、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秋华;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819号原告:张秋华,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阳白云区。被告: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5661661X6。法定代表人:袁兆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君,系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张秋华与被告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张秋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秋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张秋华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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