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466号

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安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46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杨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4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龙青路中段龙凤花园五号楼一层铺面、十四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70742361E。负责人:冯明欲,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早,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弢,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智,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雅露书 记 员  顾安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