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富、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4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432号案件名称
张云富、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云富;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富,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59523551W。法定代表人:赵春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云富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云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49875.5元,执行费6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云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茂康、王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96号之三 下一篇 陈大其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