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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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107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伟;王雪梅;成都亨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雪梅,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成都亨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悦来街98号8栋1楼104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伟、王雪梅、成都亨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5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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