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黎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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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59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黎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黎向华;朱红梅;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口“林邑财富中心”一楼和六楼。负责人:易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妤琛,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项,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向华,男。被执行人:朱红梅,女。被执行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黎向华、朱红梅、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黎向华、朱红梅、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向华、朱红梅、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992.46元[含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38023.13元(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迟延履行金4446.75元(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实现债权费用34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536.62元、执行费6985.9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74992.4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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