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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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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988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988号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3282850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佐新城国际5015室。法定代表人:杨晓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平,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部分证据未准备充足为-2-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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