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城豪;胡芳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147号之一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A座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APGQ7M。法定代表人:冯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轩,北京市慧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慧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城豪,男,199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胡芳倩,女,199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开区。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城豪、胡芳倩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火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思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阿拉腾陶布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500号 下一篇 刘玉、刘玉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