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保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保430号案件名称
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保430号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63号都市花园沿街商贸楼B13号。法定代表人:马卫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权,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负责人:贾庆海。原告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甄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建华、张士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686号之二 下一篇 营口兴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70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