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号平、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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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38号案件名称
王号平、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号平;本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号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杨家寺镇小湾村25号。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05025135。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号平罚金一案中,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80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6日、8月25日分别三次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税务、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2021年8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0元。2021年3月23日通过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在监服刑,暂无能力缴纳罚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进生审判员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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