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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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50号案件名称
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霞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50号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紫金路(紫金公馆1单元1306房)。法定代表人:唐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霞飞,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应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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