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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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157号案件名称
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玉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157号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大桥村安置一区七栋南三单元。法定代表人:何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玉兰,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因原、被告就本案已调解,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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