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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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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971号
  • 案件名称

    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元,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多斯·桑斯白,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王成元与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特198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24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632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王成元与叶尔多斯·桑斯白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成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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