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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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971号案件名称
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成元;叶尔多斯·桑斯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元,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多斯·桑斯白,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王成元与叶尔多斯·桑斯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特198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24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632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王成元与叶尔多斯·桑斯白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成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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