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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然、瞿君龙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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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801号
  • 案件名称

    张浩然、瞿君龙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浩然;瞿君龙;罗世容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然,男,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瞿君龙,男,199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担保人:罗世容,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张浩然申请执行瞿君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浩然申请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5271.43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100元,合计76371.43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存入本案账户18371.43元,本院留存371.43元作为案件执行费,余款18000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有债权58371.43元。2021年9月24日,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瞿君龙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浩然2000元赔偿款,直至2022年12月将剩余赔偿款58371.43元全部付清为止。2、申请执行人张浩然自愿放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3、担保人罗世容自愿对本协议第一项中申请执行人瞿君龙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付款的法律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自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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