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佩如、司马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7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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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737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佩如、司马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佩如;司马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佩如,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司马民,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谢佩如与被执行人司马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1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湘0104执恢17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司马民的财付通账号。现被执行人司马民已将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司马民(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909××××)名下财付通账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尧 航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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