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牛昌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3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牛昌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牛昌慧;刘玉华;大连飞鸿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法定代表人:矫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昌慧,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飞鸿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北街7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588093067U法定代表人:孙云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昌慧、刘玉华、大连飞鸿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1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5053.7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牛昌慧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扣划其中存款2265.4元,并查封被执行人牛昌慧、刘玉华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乔朋超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恢1575号 下一篇 谢佩如、司马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73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