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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刘昌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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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503号
  • 案件名称

    王珊珊、刘昌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珊珊;刘昌盛;贺一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王珊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昌盛,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贺一鹏,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刘昌盛、贺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恢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毛少勇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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