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泽铭、刘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兵10民申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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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民申18号案件名称
党泽铭、刘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党泽铭;刘艳;李红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党泽铭,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系党泽铭之妻),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红梅,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屯医院妇产科护士,住新疆阿勒泰市。再审申请人党泽铭、刘艳因与被申请人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党泽铭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如下:1、再审申请人将借款按习惯还给了魏殿成,应追加魏殿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归还魏殿成的借款及利息不应再计算本息。刘艳的再审申请与党泽铭的再审申请相同。本院认为,党泽铭、刘艳因与李红梅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党泽铭、刘艳保证借款到期后,无条件将借款归还到甲方李红梅工商银行尾号4299的账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归还到李红梅的账户,且不能证实李红梅同意改变支付方式,党泽铭、刘艳的再审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泽铭、刘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瑛审判员 徐 雷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聪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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