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吴琼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执字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字261号案件名称
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吴琼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吴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字26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寨子。投资人:杨寿合,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吴琼,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公园街支行开户账号28×××93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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