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黄永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161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黄永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黄永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216栋1—28号。法定代表人:栗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哲,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永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许爱军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成龙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812号 下一篇 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吴琼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执字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