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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成龙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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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812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成龙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成龙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8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成龙,男,1989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成龙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0,894.80元;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利息及其他费用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9民初4048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石录赟审判员 陈 翔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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