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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显鑫、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等周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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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4824号
  • 案件名称

    林显鑫、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等周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林显鑫;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周志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482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47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77224666。 法定代表人:冯利明。 被执行人:林显鑫,男,1995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志明,男,198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显鑫、周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4824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邵夏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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