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昉、吴昶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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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24号案件名称
吴昉、吴昶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昉;吴昶;吴昊;陈满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24号申请执行人:吴昉,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吴昶,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吴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以上三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满根,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昉、吴昶、吴昊与被执行人陈满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1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满根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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