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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162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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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162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明;陆国辉;陆文才;陆小青;马玲妹;马卫强;马亚莲;张浩;张英;朱红;上海闵联奉南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16215号之三本院2021年5月18日对原告张明与被告马亚莲、马玲妹、陆文才、陆小青、马卫强、张浩、朱红、陆国辉、张英、第三人上海闵联奉南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162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第1页第4段第一行中的“审被告方陈述你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删除;原裁定书中第1页第7段第一行及第二行中的“被告: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裁定书中第2页第4段第一行及第二行中的“被告:-5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裁定书中第2页第5段第一行及第二行中的“被告:-5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仁淼,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裁定书中第2页第8段前添加:第三人:上海闵联奉南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法定代表人:蒋建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裁定书中第2页第9段第一行中的“因需公告送达被告”应更正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周 珣人民陪审员  邹 川书 记 员  杨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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