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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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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93号
  • 案件名称

    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宏;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开存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1193号丁开存、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关于本院(2021)黔0524执1193号丁开存申请执行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按照(2020)黔0524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开存蔬菜款及押金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同时交纳申请执行费500元。因本院另有马关普、丁开寻、马关靖、马光玺申请执行勐海豪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褚俊四案,五案共计执行标的为335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张宏向本院承诺从今年6月起每月分别付10万元,直至本案全部付完为止。后被执行人张宏分别于6月、7月向本院一案一账户打入10万元,于8月打入6万元,于9月打入10万元共计打入36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已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五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说明,五案已收到执行款360000元,其中本金335888元,利息24112元,对于剩余利息等全部自愿放弃,向本院认可五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5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现特通知如下: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执1193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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